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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居住在深圳,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,2010年6月回深圳,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,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,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。2012年1月,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,2013年6月回深圳,现居该地。依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(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)和司法解释,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,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?( )


A、2010年5月,在马来西亚;
B、2011年12月,在香港;
C、2013年4月,在北京;
D、2008年3月至今,一直在深圳

发布时间:2024-05-18 16:02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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